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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人行道违停划归交警管理

沂蒙晚报  2014-03-18 08:40

[摘要] 今后再在人行道上违章停车,“吃”到的将不再是城管部门贴的罚单,而是交警的贴条了。下一步,针对在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违法停车,导致城区部分路段出现通行效率不高的现象,我市公安机关将全面加强和规范市区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

原标题:人行道违停今后交警管

今后再在人行道上违章停车,“吃”到的将不再是城管部门贴的罚单,而是交警的贴条了。15日,记者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即日起,人行道上占道停车执法主体转移,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由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这意味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辅道由交警管,人行道由城管管”的格局打破,交警部门将全盘接手城市道路执法管理。

下一步,针对在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违法停车,导致城区部分路段出现通行效率不高的现象,我市公安机关将全面加强和规范市区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

管理中,交警部门将根据交通状况,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规定停车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区域设置停车障碍。

对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占用或损毁盲道、人行道,妨碍盲道与路口的连接通道,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占用盲道和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进行拆除。对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除接手人行道以外,交警部门还同时接手了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今后,我市公安机关将对城市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停车场要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停车场容量、进出口的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场进出口、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统一规范停车场,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百元罚款。
严查7类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从即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整治城区交通秩序,严厉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

据介绍,此次整治我市公安机关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区交通问题,重点整治下列7类交通违法行为:渣土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道停车、超载、超速、不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使用套牌、假牌交通违法行为;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驾驶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随意变更车道、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中,我市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组织交警、特警、治安、派出所等警种协同作战,同时,科学部署警力,加大对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对于查获的7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一律扣留,对依法应当收缴非法牌证的一律收缴,对依法应当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一律暂扣或吊销,对依法应当拘留的一律拘留。

整治期间,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礼让,安全出行。广大交通参与者也应当自觉服从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于阻挠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也希望广大市民关注和参与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遇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10,122,8028122等举报电话,与公安机关共同打造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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